(2013)高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