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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英、康永飞与康晓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康永飞,康晓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万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杨英,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原告康永飞,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康晓丽,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康永飞与被告康晓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康永飞以与被告康晓丽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康永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康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英、康永飞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