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0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