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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0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