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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聂树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聂树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梅家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树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云彬、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树山诉称:2012年9月8日,原告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24日,王明全驾驶上述保险车辆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县野鸡山处时,发生侧翻。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要求被告理赔原告保险金1217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一、原告方应该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特别约定、责任免除、双方权利义务等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二、原告的车辆损失应该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报告,且有修理费发票以及修理费明细予以证实。在鉴定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三、对于评估费及施救费,相应的单位应按标准收取,超出标准部分应由原告方自行负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原告以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保险标的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各二份,其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3500元(主、挂车),并投保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9月7日止。2013年6月24日12时30分许,王明全驾驶上述保险车辆沿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县野鸡山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侧翻在道路外,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同年6月26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保险车辆损失作出评估,损失被评估为9494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2800元。为施救保险车辆还支出施救费24000元。2013年7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理赔上述损失共计121740元。同时查明,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原告,王明全系其雇佣的驾驶员,持有A2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支出的保险车辆施救费24000元有异议,称系代开发票,施救单位为个人,无施救资质,不能证实施救费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挂靠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商业险以及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本院依法应予确认。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理赔数额。对于原告的保险车辆损失94940元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数额客观真实,本院应予采信。对于评估费和施救费系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减少或者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原告的保险车辆施救费系代开发票,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施救费的支出,应予酌减,酌定支持施救费19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理赔给原告聂树山车辆损失94940元、评估费2800元、施救费19000元,共计116740元。二、驳回原告聂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5元,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夫如审判员  王加海审判员  吕胜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