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俊与胡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胡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王俊,待业。被告胡生荣,保安。原告王俊与被告胡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被告胡生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因原告的借条曾经遗失,后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补写收据一份。原告曾经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8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80000元本金,利息确实是约定的每年6%,每年4800元。被告已于2010年3月28日支付原告利息46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10000元本金。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余款70000元和利息17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王俊捌万元整,时间一年,一年后应付利息肆仟捌佰元整。2010年3月28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4600元。2012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今借到王俊人民币捌万元(前条遗失)。后被告返还给原告本金10000元。尚欠本金7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7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70000元、利息1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生荣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胡生荣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借款利息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胡生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珊珊(附上诉须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