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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存与张彩艳、潘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165号原告陈存。委托代理人付国强,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彩艳。被告潘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9号鑫茂研发A座二层、四层。负责人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甄建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与被告张彩艳、潘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存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存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