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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普特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关雄卫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普特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雄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17号原告深圳市科普特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鲜花公司综合楼1栋底层C区。法定代表人周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雄卫,现关押于广东省深圳监狱。委托代理人李娟,1975年2月21日。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关雄卫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中花园D栋30E,本案应由福田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被关押于广东省深圳监狱,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关雄卫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