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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良贤与周晓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胡良贤,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周晓慢,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金寨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晓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晓慢及其夫张磊银行存款1698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