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林雪影与方钦官、方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影,方钦官,方明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17号原告:林雪影。被告:方钦官。被告:方明益。原告林雪影为与被告方钦官、方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雪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钦官、方明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雪影起诉称:2011年10月13日,被告方钦官从原告处借走3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每个月支付利息一次,被告方明益在担保书上签字,承诺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方钦官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方明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林雪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二被告的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及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庭后原告提供了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分户明细查询一份。被告方钦官、方明益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经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其中借条系方钦官签名捺印确认后出具的用于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合意及被告收取原告出借款项的凭证,担保书系方明益签名捺印确认后出具的用于证明原、被告间保证关系的凭证,该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3日,被告方钦官向原告林雪影借款30000元,同日方钦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一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方钦官要求将款项支付至方钦官信用社账户(账号为×××8327),被告方明益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名,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到方钦官还清所有本息日止。同日,原告通过吴浩浩银行账户(账号为×××7166)转账给方钦官指定的上述账户30000元整。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的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除约定月利率3%外,其余均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方钦官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未还,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方钦官应在经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方钦官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方明益应按约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方钦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林雪影借款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0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方明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方钦官、方明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