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树斌诉马颜春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斌,陡凤琴,马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李树斌,男,1949年2月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申请人陡凤琴,女,194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马颜春,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礼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对马颜春陕A534**(临)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双方就赔偿责任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颜春陕A534**(临)号小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