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霞,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刘丽霞。委托代理人:林晓兰。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黎娜。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告:叶聪。被告:叶继池。被告:周美英。原告刘丽霞为与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丽霞的委托代理人林晓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丽霞诉称:2012年9月19日,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同意暂借给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同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除应付约定利息外,还应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于当日原告按约将此款项转帐给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10月19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该笔借款,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决令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300元(从2012年9月19日暂算至2013年7月2日,并自2013年7月3日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233300元;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原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提供担保的事实。4、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业务凭证原件一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5、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刘丽霞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借贷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及律师费用。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实现债权费用)。故四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本案的利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应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故本院确定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丽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费用5000元。二、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对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丽霞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玉环凯鲍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玉环县鑫都雨刮片制造有限公司、叶聪、叶继池、周美英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