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立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共久与孙锐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共久,孙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立保字第80号申请人张共久,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锐娟,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共久与被申请人孙锐娟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SX**号小型汽车一辆。担保人王宁自愿以其所有的晋MNSX**小型轿车一辆、张旭峰自愿以其银行存款XXX元分别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锐娟所有的晋MS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宁所有的晋MNSX**小型轿车一辆。三、冻结担保人张旭峰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