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南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贡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贡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法定代表人韩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顺明,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朱路29号。被告贡少峰,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贡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贡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