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王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王某某之父。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某甲已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1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