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滕前英、欧铨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前英,欧铨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前英,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铨枝,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贺晓龙,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燕鸣,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滕前英因与被上诉人欧铨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前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前英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前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为949元,由上诉人滕前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立明审 判 员 吴朝晖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滢刘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