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新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国盛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彩村委会卜文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盛,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彩村委会卜文村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新初字第116号原告王国盛。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彩村委会卜文村村民小组。法人代表郑香海,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王国盛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彩村委会卜文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国盛负担。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