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国权与赵新杰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权,赵新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91号原告:张国权,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新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权诉被告赵新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权撤回对被告赵新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国权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