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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与李永志、张新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李永志,张新水,李勇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号。负责人侯瑞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律枢,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被告李永志,职业不详。被告张新水,职业不详。被告李勇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与被告李永志、张新水、李勇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以三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63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