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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泉与被告张占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泉,张占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张晓泉。被告张占旗。原告张晓泉与被告张占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窦建新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明洁、人民陪审员高大运参加合议。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8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商丘市文化中路5号园中园小区第B幢1单元19层04号房产一套,购房款已经付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时被告至今日仍在拖延。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义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买卖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后合同义务,被告存在拖延办理产权过户证书的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辩称:房屋卖给原告后,房价上涨。原告应当再增加一部分购房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属实,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什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1月18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商丘市文化中路5号园中园小区第B幢1单元19层04号房产一套,约定房屋价款122714元。付款后二年内被告无偿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付清购房款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房价上涨原告应当增加部分购房款为由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案件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增加购房款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旗协助原告张晓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占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建新助理审判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高大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