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华云与王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云,王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880号原告何华云,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王跃,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原告何华云与被告王跃(以下称原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去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即将报废的出租车京Bx号出租车租给我,其中包括押金2万元、好处费8000元,保险费3300元、燃油税1500元和份钱7000元。后因车况不好我将车还给被告,被告答应我过几天给我一辆零公里新车,但需再补28900元,结果他还是给了我一辆旧车,叫我暂时开几天,自后被告以报废为由把车收走。我后来得知外地人不能再北京开出租车,要求被告退我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我的租车费用余款48900元。故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欠款48900元、被告赔偿我误工费1100元。被告未出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现持有被告署名的收条和欠条各一张,收条记载被告收到原告押金2万元,欠条记载被告欠原告车辆押金28900元,愿一星期内给车或给钱,否则后果自负。此外,原告还持有京Bx号出租车的行驶本原件,和其作为司机驾驶京Bx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本、欠条、收条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字条,承诺不交钱或不交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事实与原告持有的证据相呼应,足以佐证原告陈述,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出租车经营系行政特许行业,被告将车辆进行出租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现无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何华云四万八千九百元;二、驳回原告何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王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强代理审判员 吴克孟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清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