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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邝浓兴与邝建明、邝齐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浓兴,邝建明,邝齐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浓兴,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委托代理人:邝拱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系邝浓兴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建明,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原审被告:邝齐仲,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委托代理人:陈润、高健洪,均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浓兴因与被上诉人邝建明、原审被告邝齐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邝浓兴与邝齐仲原属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7日离婚。2013年3月23日,邝浓兴向邝建明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邝浓兴在2009年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在中山市沙溪镇亿丰生猪批发档欠邝建明猪款,共欠128759元,特立此为据。(由于当时资金紧,所以未偿还)”,落款为“借款人:邝浓兴”。该借据除“邝浓兴”为手写体外,其余均是打印字体。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6日”,原审庭审中,邝建明确认欠条实际出具时间为2013年3月23日。2013年4月11日,邝建明将邝浓兴、邝齐仲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于2009年至2011年7月6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批发生猪期间,向邝浓兴供货(毛猪),邝浓兴收到其货物后,未付货款给其,经其多次催讨,邝浓兴至今分文未付,邝浓兴与邝齐仲于2011年9月初离婚,企图不承担责任,请求判令:1.邝浓兴、邝齐仲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请其货款1287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邝浓兴、邝齐仲承担。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邝拱来(邝浓兴的儿子、同住家属)签收原审法院送达给邝浓兴的涉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同日,邝浓兴向珠海市公安局斗门派出所报案。原审诉讼中,邝浓兴辩称:我与邝建明不存在买卖关系,邝建明提供的欠条是2013年3月23日我在邝建明的暴力威胁下签订的,当天我在珠海小濠冲一家麻将馆打麻将,邝建明叫我出去,邝瑞基也在,他们把我推上车,载我到斗门旧市场对面的一家“情深照相馆”,他们用刀指着我的背,要我在事先拟好的两张欠条签字,名字都是邝建明抓着我的手签的,欠条上的款项是几年前的赌债。邝浓兴就其答辩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2013年4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一份(编号0425203)、照片一张(拍摄内容为情深艺术照相馆外景)。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邝建明与邝浓兴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二、邝齐仲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邝建明已提供由邝浓兴签名的欠条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邝建明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邝浓兴主张欠条是在邝建明的暴力胁迫下签订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只提供了在2013年4月25日报警回执,该回执没有证明邝建明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而且邝浓兴在签订欠条后一个多月才报案,这不符合常理。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对邝浓兴的辩解不予采信。确认邝建明与邝浓兴存在买卖关系,邝浓兴应向邝建明支付货款128759元。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邝浓兴与邝齐仲已于2011年9月7日离婚。离婚前,若无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邝浓兴在2013年3月23日才向邝建明出具了欠条,虽欠条载明邝浓兴的欠款是在2009年,但因邝建明怀疑邝浓兴与邝齐仲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欠条的落款时间写在邝浓兴、邝齐仲离婚之前,这使得欠条存在瑕疵,无法单凭欠条去确定买卖发生的时间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邝建明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邝建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法院不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邝齐仲无须对邝浓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邝浓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邝建明支付货款128759元;二、驳回邝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邝浓兴负担。上诉人邝浓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邝浓兴与邝建明不存在买卖关系,欠条实际上是赌债,且是在邝建明暴力威胁下签订的,在邝建明的威胁下邝浓兴迟迟不敢报案,直到案发后一个月后经邝浓兴的亲属劝说才去公安机关报案。二、邝建明称欠条是货款,但仅有一张总额为128759元的欠条,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哪怕是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单据等。根据中山市的生猪交易惯例,都是一手交货款,一手提货,邝建明主张邝浓兴一直拖欠其高达十多万元的猪款不合常理。三、邝建明恶意隐瞒欠条签署的时间,明明是2013年签订的,却要说成是2011年签订,足以反映邝建明的主张是缺乏诚信、隐瞒事实的一种表现。鉴于邝建明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邝建明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邝建明承担。被上诉人邝建明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邝齐仲述称:请求支持邝浓兴的上诉请求。上诉人邝浓兴、被上诉人邝建明、原审被告邝齐仲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新证据提供。根据原审卷宗材料、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结合双方诉辩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邝建明主张邝浓兴欠其货款128759元,理据是否充分。邝建明主张邝浓兴欠其货款128759元,其提供的邝浓兴签立的欠条足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邝浓兴提出欠条是2013年3月23日在珠海斗门旧市场对面的情深艺术照相馆在邝建明的暴力胁迫下签立的抗辩主张,但其提供的照片仅反映情深艺术照相馆的外景,且邝浓兴在2013年3月23日签立欠条后没有随即报警,直至一个多月后的2013年4月25日其儿子邝拱北代其签收原审法院送达给其涉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才于同日前去报警,这并不符合常理,故邝浓兴的该抗辩主张不成立,另外邝浓兴抗辩主张欠条项下的欠款系赌债亦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邝浓兴根据前述两抗辩理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邝建明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邝浓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上诉人邝浓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