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孟会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龙、杨平周与被告蔡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杨平周,蔡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会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杨金龙,男,51岁。原告杨平周,男,52岁。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玉坤,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元伟,男,58岁。原告杨金龙、杨平周与被告蔡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龙、杨平周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金龙、杨平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龙、杨平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杨金龙、杨平周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代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