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福怀与钱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怀,钱开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195号原告:赵福怀。被告:钱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怀诉被告钱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于2013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怀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赵福怀负担。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