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池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杨中才、杨发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杨中才,杨发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才,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16日。被告杨发斌,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7日。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诉被告杨中才、杨发斌排除妨害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中才、杨发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安市宏盛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