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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汤尾花与樊菜勤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汤某某,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大坪乡。被告樊某某,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大坪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汤某某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柯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