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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余承明与陆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承明,陆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81号原告余承明,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福生,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琳,男,台湾台南人,1968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承明诉被告陆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启洪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