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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德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XX汽车车轮工贸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德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XX汽车车轮工贸有限公司,魏桐全,魏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一中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德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举,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XX汽车车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桐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桐全,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魏灏,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德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XX汽车车轮工贸有限公司、魏桐全、魏灏典当纠纷案件过程中,在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XX汽车车轮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尚欠418795.85元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姜庆生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宝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