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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提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杨国生与凌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国生,凌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国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凌辰,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国生因与被申请人凌辰买卖矿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烟民申字第2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吉昌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