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周刚、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周刚,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告周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叶明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周刚、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43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刘伟伟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顺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