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353号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毕会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兆平,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勇,男,汉族,1963年05月10日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