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祥波与汤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波,汤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王祥波,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汤纪勇,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祥波与汤纪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汤纪勇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祥波人民币193510.97元、8000元,现因该起事故的其他受害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审理结束时即可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