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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王红仙、张伟、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红仙,张伟,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牟乃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仙,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王红仙、张伟、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51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