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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振宇与杜宏明、王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宇,杜宏明,王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李振宇,男,1943年9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杜宏明,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二云。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振宇与被申请人杜宏明、王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二云名下陕ACA8**号汽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二云名下陕ACA8**号汽车。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运房审判员  陈玉琦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记员刘亭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