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龚群望与被告郭三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群望,郭三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龚群望,男。委托代理人李艳召,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三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群望与被告郭三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群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群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共计3982.5元,由原告龚群望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人民陪审员 刘慧勇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