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立娟与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娟,李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354号申请人:黄立娟被申请人:李海卫本院在执行黄立娟申请执行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9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立娟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90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