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长葛市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长葛市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王建国,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岩峰,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葛市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金桥农机配件城3区2排14号。法定代表人胡晓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长葛市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