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641号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恩施市旗峰大道25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8828-9。法定代表人陈代军,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胜明。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1号(国泰广场A1区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道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以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恩施市友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