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宁与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53号申请人:刘宁被申请人:孙青本院在执行刘宁申请执行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文杨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士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