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二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宏均、李洪银与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均,李洪银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银。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翁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萍,被上诉人王宏均及其与李洪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翁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