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1506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谭卫,刘国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被执行人谭卫。被执行人刘国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谭卫、刘国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卫、刘国钧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谭卫、刘国钧的存款、收入110585.71元(暂未计算2013年4月23日以后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