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家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6号罪犯杨家刚,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阜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皖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4年4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家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家刚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家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家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