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董华与北京三纪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617号申请执行人董华,女。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仲字(2013)第918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案款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六十九元八角八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二百五十五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三纪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