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牟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04号原告刘文彬。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牟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彬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刘文彬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