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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程会侠与李巧娥、董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会侠,李巧娥,董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程会侠,女,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被申请人李巧娥,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日,初中文化。被申请人董社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5日,初中文化,系李巧娥之夫。申请人程会侠与被申请人李巧娥、董社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巧娥、董社民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天堂商城A区6段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会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巧娥、董社民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天堂商城A区6段6导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