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督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督字第56号 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欧光松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宁法民督字第56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被申请人欧某某,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欧某某于1996年3月20日在中和信用社借款两笔合计金额6000元;1997年9月3日在中和信用社借款12300元;1998年1月17日在中和信用社借款6000元;2002年2月26日在中和信用社借款3100元。合计借款金额27400元,经信用社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要求被申请人欧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4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欧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74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