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尹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王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毛犀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广州,男,汉族,1989年2月7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尹广州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山市坦洲镇不是合同履行地,借条中的出借地点是原告伪造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为萧山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针对管辖权异议答辩称借款地为中山市坦洲镇,应由本院管辖。经审查,王磊诉称2013年8月26日在中山市坦洲镇借给尹广州16万元人民币,并提交借条、照片拟以证明,借条载明:“借款地中山市坦洲镇”、“时间2013年8月26日”。尹广州主张出具借条时借款地及时间是空白的,实际借款时间是2013年8月23日,借款地在澳门新葡京赌场,2013年8月26日其人在杭州市,并提交工行牡丹灵通卡消费记录、杭州红房子妇产医院门诊医药费专业票据、中信银行消费记录、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港澳通行证及新葡京住宿小票、通话记录及通讯发票等拟以证明。王磊后改称借款时间为2013年8月24日,借条中借款时间为笔误,并称尹广州在2013年8月23日用1588830189手机号码与其85363012757(澳门号码)手机联系借款事宜,王磊次日下午2时左右在中山市坦洲镇将16万元现金借给尹广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就借款地是否在中山市坦洲镇存在争议,1588830189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显示2013年8月23日该号码并未与85363012757号码有过通话记录,且尹广州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其2013年8月21日从杭州处境至澳门,2013年8月24日从福永入境,如双方约定在中山支付借款,则尹广州舍近求远从深圳福永入境再转至中山不符合常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借款地并非中山市坦洲镇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尹广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O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贵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