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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喜小会与邢景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喜某某(曾用名尧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某(又名邢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喜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