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喜小会与邢景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喜某某(曾用名尧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某(又名邢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喜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