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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雪春与陈永根、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春,陈永根,朱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739号原告吴雪春。被告陈永根。被告朱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春与被告陈永根、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根、朱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雪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春撤回对被告陈永根、朱建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吴雪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