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63号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武鸣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取保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25000元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无牌黑色长城牌越野车。2012年8月23日公安民警依法将该车扣押并发还失主。该车系被害人沈某甲2012年4月22日被盗车辆。经武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2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25000元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无牌黑色长城牌越野车。2012年8月23日公安民警依法将该车扣押并发还失主。该车系被害人沈某甲2012年4月22日被盗车辆。经武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2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失主的事实。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侦破该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相关户籍信息的事实。4、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越野车于2012年4月22日在南宁市青秀区xx村南路xx号被盗的事实。5、被告人黄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武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624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仍然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