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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时广杰与被告苏群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广杰,苏群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87号原告时广杰,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被告苏群英,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时广杰与被告苏群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广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广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来自: